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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强公办弱”怎么破?教育部权威回应.....
2021-01-01    |   文章来源:网络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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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培训班川越培训学校结合网络信息了解到:12月9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65号(教育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针对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提案》予以回应。

“民办强公办弱”怎么破?教育部权威回应.....

主要内容:扩大公办学校资源供给,确保公办学校的主体地位不动摇;保障中小学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充分激发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义务教育质量提升。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强调了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165号(教育类010号)

提案答复的函

教基提案〔2020〕230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公办优质资源供给,确保其主体地位不动摇。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国家健全了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了全面改薄、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教育现代化推进等工程项目,大力支持公办学校建设,仅全面改薄项目2014—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687亿元,带动地方投入3700余亿元。为解决区域性教师编制缺乏问题,2019年,中央编办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按照标准及时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挖潜调剂出来的各类事业编制资源,优先用于补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2020年,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保障中小学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充分激发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义务教育质量提升。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少数城市公办学校质量不高问题,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导树立科学教育理念,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教学规范管理,优化教学方法,不断提升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水平。

造成少数城市初中“民强公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但一些民办学校跨区域争抢生源、考试掐尖招生,甚至与培训机构挂钩招生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对公办学校产生挤兑效应。《意见》明确“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强调了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这一规定将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选好学生”到“教好学生”转变,化解民办学校择校热。

针对您提出的部分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过高问题,教育部高度重视,2019年发布了《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典型问题的通报》,对部分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过高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坚持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在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合理统筹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协调发展,严禁以发展民办教育为名推卸政府责任。

下一步,还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地方解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过高影响教育公益性问题,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责任,优化公办民办结构。

二、关于继续扶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教育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继续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基础上,加大规范治理力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补贴支持政策。与此同时,针对民办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加大规范治理力度。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的有效覆盖。2020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三、关于以教师队伍为重点,保障公办、民办教师相同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2008年,原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义务教育教师在内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年龄越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越高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落实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四、关于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税支持力度。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明确了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关税等一系列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的8%。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义务教育正确办学方向,坚持党对义务教育的领导,坚持国家办义务教育,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化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不断提升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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